陕建发[2010]115号 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西安市市政公用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确保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管理 (一)考核程序 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首先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机构提出考核申请,考核合格后,按照行政许可申报程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厅颁发“资格证书”。 (二)考核机构 以下工种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委托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组织实施: 1、建筑电工; 2、建筑架子工; 3、金属焊接工。 以下工种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委托陕西省建筑设备和门窗协会组织实施: 1、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2、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3、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4、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三)考核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2、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初中及以上学历; 4、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四)考核内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具体范围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试行)执行。 (五)考核办法 1、安全技术理论考核: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核时间为2小时,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占25%、专业基础知识占25%、专业技术理论占50%。 2、安全操作技能考核:采用实际操作(或模拟操作)、口试等方式,考核实行百分制,70分为合格。安全操作技能考核标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考核标准》(试行)执行。 3、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均合格的,为考核合格。 (六)考核结果 每批考核结束后,由考核机构向省厅上报考核结果,并由省厅在陕西建设网上统一公布,同时考核机构向考核合格人员发放“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有效期两年,证书样式由省厅统一制定。 (七)考核要求 考核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与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具备一定的设备、器具、设施和场地条件,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妥善安排,严格要求,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热情服务,并于每年年底前报送当年考核总结和下一年度考核计划,接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资格证书申请 (一)申请程序 经考核合格,获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由聘用单位统一向省厅申请“资格证书”,申请材料按省厅规定的行政许可受理时间报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二)申请材料 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申请表》每人一份(见附件1); 2、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一寸免冠照片2张(粘贴于身份证复印件上); 5、毕业证书复印件(初中及以上学历)或学历证明; 6、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以上2~6项作为附件材料每人单独装订成册,聘用单位另需提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申请汇总表》(见附件2)及相应电子文档(excel格式)。 (三)证书发放 经对申请材料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由省厅在“陕西建设网”上予以公布,由聘用单位统一到厅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资格证书”。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样式,由省厅统一编号,证书加盖“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专用章”,并在持证人照片上加盖相应钢印。 三、从业管理 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操作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指导和监督作业。指导人员应当从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从事相关工作3年以上、无不良记录的熟练工中选择。实习操作期满,经用人单位考核合格,方可独立作业。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用人单位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4小时。 四、证书管理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于期满前6个月内向省厅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办理程序与新申请程序相同。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办理延期复核手续前,应参加原考核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24小时。 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表(见附件3);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三个月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四)用人单位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证明; (五)考核机构颁发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六)用人单位出具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记录。 以上(二)~(六)项作为附件材料每人单独装订成册,用人单位另需提供《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及相应电子文档(excel格式)。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复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过相关工种规定年龄要求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再适应相应特种作业岗位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2年内违章操作记录达3次(含3次)以上的; (五)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的。 延期复核合格的,在证书上加盖延期复核合格专用章,“资格证书”有效期延期2年。 “资格证书”超过有效期使用无效,超过有效期六个月以上未申请延期的,视为证书持有人自愿放弃,证书予以注销。 “资格证书”遗失的,应当在省级媒体上声明作废,并由本人持补办申请、声明作废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到省厅申请补证。 五、有关要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把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从2011年1月1日起,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工地凡未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或人证不一的,均视为无证上岗,要严肃查处。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查处的人员违章作业行为记录在档,并于每年年底前,逐级将所有人员违章行为上报到省厅,作为“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的依据。 本文下发前已经发放的加盖“陕西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专用章”的 “资格证书”继续有效,但办理延期复核时按本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原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工作的通知》(陕建[2008]162 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adminlh) |